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章程
(2022年10月26日第四届第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简称“中国毛协”;
     本协会的英文名称:China Mao Zedong Style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MSCA);
     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于2009年4月1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注册号:1332726;2009年4月25日在北京市丰台公安分局石榴园派出所登记备案;2009年6月20日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2014年1月3日经中国共产党北京市丰台区委大红门街道工委批准成立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流动党支部。2018年8月8日经中国共产党北京市丰台区委大红门街道工委批准成立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党支部。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全国热爱毛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书法理论家、画家、社会活动家、红色收藏家等各界人士组成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弘扬毛泽东书法艺术、传承中华民族文化的平台,是联系广大热爱毛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继承传统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宣传红色历史文化、构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为时代主题,广泛团结、组织全国热爱毛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繁荣和发展我国书法艺术事业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0号南曦大厦D座1607室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书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  分 则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展总指导思想:依靠政府、面向社会、服务企业、开拓创新、持续发展。
     (二)、引导会员认真学习党的文化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法规;继承、创新、发展毛泽东书法艺术成果,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书法技术水平。
     (三)、每年定期主办“中国毛体书法艺术培训班”,培养毛体书法艺术人才。
     (四)、每年定期以“毛泽东同志诞辰纪念日”和“党和国家重要纪念日”等为主题的书画大奖赛活动;同时,开展毛体书法艺术交流、研讨、座谈会等活动。
     (五)、每年不定期编辑《人民书法》会刊,交流协会活动的工作信息。
     (六)、每年不定期组织会员赴国内或国外交流与学习,走进乡村、校园、军营和企事业单位调研与采风活动。
     (七)、开展“读史书、写古语”活动,鼓励会员提高史学文化水平和专业水平。
     (八)、积极创建“红色书画创作基地和文化交流中心”,以基地和中心为窗口,开展对书法艺术品鉴赏和书法艺术品价值的评估,促进全国各地毛体书法艺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毛泽东书法创作上有较高水平、在毛泽东书法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
     (四)、从事书法教育、书法艺术理论研究、编辑出版、组织宣传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并在省、市文艺刊物上发表二篇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文章作者。
     (五)、修建毛泽东纪念场(馆)的个人或集体。
     (六)、具有较强的开展书法艺术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和红色收藏家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如在本会编辑内部交流刊物上发表作品和理论文章;
     (四)、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会刊费、微信平台宣传费和上网管理费;
     (五)、响应本会的倡议,每年应积极创作艺术精品,捐赠受灾地区和慈善机构,奉献艺术家的一份爱心;
     (六)、创作健康向上的书法作品和撰写论文,向协会(刊物)投稿、参赛。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犯罪而丧失公民权者,则自动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会长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鉴于理事属地分散或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增次召开或延期换届须由会长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长常务委员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会长常务委员会设1-11名成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会长常务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会长主持工作,驻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会长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建立红色书画创作基地和文化交流中心;
     (六)、决定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和荣誉副会长的任命;
     (七)、决定常务理事、理事的任命;
     (八)、决定副秘书长、红色书画创作基地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内部各部门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常务委员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驻会的副会长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因时间紧不能召开会长常务委员会时,由驻会副会长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短信、微信等方式征求会长常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形成决议,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第四届未提名的原副会长或进入顾问团或自动解除职务。

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地区红色书画创作基地和文化交流中心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红色书画创作基地以及文化交流中心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济来源

第二十四条: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自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注册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注册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注册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10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注册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机构

 

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章程
(2022年10月26日第四届第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简称“中国毛协”;
     本协会的英文名称:China Mao Zedong Style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MSCA);
     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于2009年4月1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注册号:1332726;2009年4月25日在北京市丰台公安分局石榴园派出所登记备案;2009年6月20日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2014年1月3日经中国共产党北京市丰台区委大红门街道工委批准成立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流动党支部。2018年8月8日经中国共产党北京市丰台区委大红门街道工委批准成立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党支部。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全国热爱毛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书法理论家、画家、社会活动家、红色收藏家等各界人士组成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弘扬毛泽东书法艺术、传承中华民族文化的平台,是联系广大热爱毛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继承传统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宣传红色历史文化、构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为时代主题,广泛团结、组织全国热爱毛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繁荣和发展我国书法艺术事业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0号南曦大厦D座1607室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书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  分 则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展总指导思想:依靠政府、面向社会、服务企业、开拓创新、持续发展。
     (二)、引导会员认真学习党的文化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法规;继承、创新、发展毛泽东书法艺术成果,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书法技术水平。
     (三)、每年定期主办“中国毛体书法艺术培训班”,培养毛体书法艺术人才。
     (四)、每年定期以“毛泽东同志诞辰纪念日”和“党和国家重要纪念日”等为主题的书画大奖赛活动;同时,开展毛体书法艺术交流、研讨、座谈会等活动。
     (五)、每年不定期编辑《人民书法》会刊,交流协会活动的工作信息。
     (六)、每年不定期组织会员赴国内或国外交流与学习,走进乡村、校园、军营和企事业单位调研与采风活动。
     (七)、开展“读史书、写古语”活动,鼓励会员提高史学文化水平和专业水平。
     (八)、积极创建“红色书画创作基地和文化交流中心”,以基地和中心为窗口,开展对书法艺术品鉴赏和书法艺术品价值的评估,促进全国各地毛体书法艺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毛泽东书法创作上有较高水平、在毛泽东书法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
     (四)、从事书法教育、书法艺术理论研究、编辑出版、组织宣传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并在省、市文艺刊物上发表二篇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文章作者。
     (五)、修建毛泽东纪念场(馆)的个人或集体。
     (六)、具有较强的开展书法艺术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和红色收藏家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如在本会编辑内部交流刊物上发表作品和理论文章;
     (四)、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会刊费、微信平台宣传费和上网管理费;
     (五)、响应本会的倡议,每年应积极创作艺术精品,捐赠受灾地区和慈善机构,奉献艺术家的一份爱心;
     (六)、创作健康向上的书法作品和撰写论文,向协会(刊物)投稿、参赛。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犯罪而丧失公民权者,则自动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会长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鉴于理事属地分散或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增次召开或延期换届须由会长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长常务委员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会长常务委员会设1-11名成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会长常务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会长主持工作,驻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会长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建立红色书画创作基地和文化交流中心;
     (六)、决定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和荣誉副会长的任命;
     (七)、决定常务理事、理事的任命;
     (八)、决定副秘书长、红色书画创作基地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内部各部门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常务委员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驻会的副会长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因时间紧不能召开会长常务委员会时,由驻会副会长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短信、微信等方式征求会长常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形成决议,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第四届未提名的原副会长或进入顾问团或自动解除职务。

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地区红色书画创作基地和文化交流中心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红色书画创作基地以及文化交流中心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济来源

第二十四条: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自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注册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注册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注册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10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注册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